鞍山会计人必须关注的14个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8/8/30 12:49:57浏览次数:965 次

会计不仅要做好日常的记账,对表,还要紧跟政策变化,下面这些热点问题会计人必须关注,和鞍山代办公司注册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1、从2018年5月8日起执行,一般纳税人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2018年5月1日后税率调整包括:

(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5)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具体可以查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3、纳税人的税控设备硬件不需要拿到税务机关升级,也不需要税务机关进行新的税率授权,只需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至V2.1.30.180425版本即可。纳税人在连接互联网的状态下,启动税控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升级到最新版本。

4、开票软件升级后,在5月1日零时之后重新进入金税盘软件,系统会自动更新新版税收分类编码,并将17%税率更新为16%税率,11%税率更新为10%税率。

注意:若开票软件未升级新版本,5月1日零时之后登录软件,系统虽然也会自动更新新版税收分类编码,但原来的商品编码库中17%和11%的商品税率不会自动替换为16%和10%税率,需要手工批量修改。

5、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之后,5月1日零时之后可以直接开出16%和10%税率的发票。

6、对于5月1日之前登记生效的一般纳税人,开票软件升级之后,还可以使用17%和11%税率开具蓝字发票,但开票时需要手工选择税率;对于5月1日之后登记生效的一般纳税人,无法开具17%和11%税率的发票。

7、2018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业务,5月1日之后适用什么税率,怎么开票?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适用税率应依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确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应区分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来判定:

(1)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5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2)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3)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货物在4月30日之前发出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货物在5月1日之后发出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4)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4月30日前发出货物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5月1日后发出货物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5)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6)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5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5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8)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预收款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5月1日之后收到预收款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8、5月1日以后收到的17%和11%税率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取得的按17%或11%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含4月30日前开具的),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的规定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60天内抵扣进项税额。

9、纳税人如何办理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手续?

答:转登记的手续由纳税人发起,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10、销售方2018年3月份销售货物已按17%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购买方表示可能5月份要退货,请问到时候销售方该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对应蓝字发票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11、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因发票冲红和补开发票等事项,开具了17%和11%税率的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2018年5月1日后,将开票税率是17%(符合规定开具)和16%的销售额均据实填入16%税率的栏次;将开票税率是11%(符合规定开具)和10%的销售额均据实填入10%税率的栏次。具体可以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 一、……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12、本轮增值税税率调整,调整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什么时候启用?

答: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2018年5月征期仍使用原申报表,不受税率调整等新政策的影响。

13、有关增值税税率下调的文件有哪些?

答: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4、如何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服务”)的,以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合计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需要说明的是,一是“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二是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三是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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